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对本条例施行前设置或变更学校名称的普通高等学校,应当参照本条例,进行整顿。整顿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另行制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6-1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