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第四章 审批验收 第二十四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第四章 审批验收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建立的普通高等学校,从批准正式建校招生之日起十年内,应当达到审定的计划规模及正常的教师配备标准和办学条件。国家教育委员会或它委托的机构负责对此进行审核验收。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6-1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