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第三章 学校名称 第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第三章 学校名称 第十一条 设置普通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学校的人才培养目标、学科门类、规模、领导体制、所在地等,确定名实相符的学校名称。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6-1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