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第三章 学校名称

第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 第三章 学校名称 第十三条 称为学院的,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主要培养本科及本科以上专门人才;
(二)以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学科门类中的一个学科为主要学科;
(三)全日制在校学生计划规模在三千人以上。但艺术、体育及其他特殊科类或有特殊需要的学院,经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可以不受此限。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86-12-15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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