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