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5-06-08 共 29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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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提高城市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 第二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县县城规划区和自治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告的建制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是指对城市公用设... 第三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三条 城市管理应当遵循统一领导、依法管理、全民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尊重民族文化和优良传统习俗。 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城市管理... 第四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自治县城市管理协调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协调会议由自... 第五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城市管理征询公众、专家意见制度,健全城市管理信息共享、问题交办、执法保障、投诉举报、监督与评价等工作机... 第六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 第七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细化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标准,推进城市网格化、精细化管理。 市政公用设施管... 第八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八条 自治县县域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体现民族风貌,融入畲族文化元素。 县城主要街道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风貌和色彩,应当符合... 第九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九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违法建筑和违法建设行为的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依法制止、处置... 第十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逐步推行物业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建筑物外立面安装空调室外机应当符合市容市貌管理要求。建筑物设计有空调室外机安装专用位置的,应当在指定位置安装;没有设计专用... 第十二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和依法变更使用性质或者用途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 任何单位和个人... 第十三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在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划定非机动车停放区或者机动车泊位... 第十四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根据果蔬季节和少数民族节日等交易需要,可以划定临时设摊经营区... 第十五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五条 农贸市场应当设置农产品自产自销区域,其摊位数应当占该农贸市场总摊位数的百分之十以上。 违反前款规定,没有设置农产品自产自销... 第十六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自治县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 禁止在机动车道上向过往车辆乞讨、兜售物品、散发传单广告等。 第十七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道摆摊经营、堆放物品。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 第十八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县城规划区内从事房屋建设、拆除和市政施工等建设工程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应当在工(场)地吊塔、... 第十九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 第二十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运输散装货物、液体、建筑渣土、生活垃圾、粪便等车辆应当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措施,不得泄漏、遗撒或者带泥运行。 违反前款规... 第二十一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严禁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发出其他高噪声干扰周围市民生活。从事家庭室内娱乐、装修、加工等活动时,应当避开午休时间和夜间时段... 第二十二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县城规划区内,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燃放种类内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三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 县城规划区内严格控制饲养犬只,禁止饲养烈性犬。 犬只进入公共场所必须使用束犬链等控制用具,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管束... 第二十四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等经营活动; (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 第二十五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编制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的设置规划,制定设置标准。 户外广告、门店招牌的设置,应当符合设置规划和设置标... 第二十六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与负有门前三包责任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绿化维护和... 第二十七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十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怠于履行监督管理和执法责任的,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监察部门应当及时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 第二十八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九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