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九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和处置。
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产生的弃土(含泥浆)、弃渣、弃料及其他废弃物,应当堆放到指定地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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