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运输散装货物、液体、建筑渣土、生活垃圾、粪便等车辆应当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措施,不得泄漏、遗撒或者带泥运行。
违反前款规定,运输车辆没有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措施或者带泥上路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因泄漏、遗撒或者带泥运行造成道路污染的,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代为清理,清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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