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十二条 县城规划区内,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决定并公告,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燃放种类内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