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城市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
(一)污染水体的餐饮、食品加工等经营活动;
(二)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物品、物料,向河道倾倒生活垃圾、废弃物等;
(三)种植蔬菜、饲养家禽家畜;
(四)摆摊设点等经营活动;
(五)非法采砂;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