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与负有门前三包责任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订立协议,明确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绿化维护和市容秩序管理等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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