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二十一条 严禁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发出其他高噪声干扰周围市民生活。从事家庭室内娱乐、装修、加工等活动时,应当避开午休时间和夜间时段,或者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污染。
违反前款规定,产生噪音污染的,由公安机关处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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