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八条 县城规划区内从事房屋建设、拆除和市政施工等建设工程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施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应当在工(场)地吊塔、车辆出入口等地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二)工(场)地的出入口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三)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并对所有出场的运输车辆进行冲洗,确保净车出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施工期在一年以上的,应当在工(场)地吊塔、车辆出入口等地方安装视频监控装置,并保证其正常使用;
(二)工(场)地的出入口应当进行硬化处理;
(三)配备车辆冲洗设施以及配套的排水、泥浆沉淀设施,并对所有出场的运输车辆进行冲洗,确保净车出场。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