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道摆摊经营、堆放物品。
沿街和广场周边的经营者不得擅自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从事铝合金等产品制作加工、机动车清洗或者修理、废品收购、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单位和个人,还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废弃物向外洒落,保持周围环境整洁。
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