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六条 自治县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禁止在机动车道上向过往车辆乞讨、兜售物品、散发传单广告等。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