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四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在不影响消防安全、道路通行和居民生活的前提下,根据果蔬季节和少数民族节日等交易需要,可以划定临时设摊经营区域,供农副产品、日用小商品经营者临时经营。临时经营者应当遵守城市管理主管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
违反前款规定,临时经营区域的经营者不遵守经营管理秩序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退出临时经营区域。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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