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在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前提下,可以在城市道路两侧、人行道划定非机动车停放区或者机动车泊位,但是不得占用盲道及其他市政设施。公共机动车泊位可以实行有偿使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