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和依法变更使用性质或者用途的建筑物,应当按照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批准建设或者投入使用的停车场改变用途。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