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逐步推行物业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