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八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八条 自治县县域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体现民族风貌,融入畲族文化元素。
县城主要街道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风貌和色彩,应当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破坏街区的传统风貌。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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