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八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八条 自治县县域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体现民族风貌,融入畲族文化元素。
县城主要街道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风貌和色彩,应当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破坏街区的传统风貌。
县城主要街道建筑物、构筑物的建筑风貌和色彩,应当符合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范围内新建、改建建筑物、构筑物,不得破坏街区的传统风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