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六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落实辖区内城市管理的具体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市管理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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