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四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管理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建立自治县城市管理协调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城市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协调会议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县长、分管副县长以及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城市管理协调会议的日常工作,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承担。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