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五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健全城市管理征询公众、专家意见制度,健全城市管理信息共享、问题交办、执法保障、投诉举报、监督与评价等工作机制,实行城市管理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全县目标管理综合考核。
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以及新闻媒体单位,应当加强城市管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自治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社区以及新闻媒体单位,应当加强城市管理的宣传和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