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七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细化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标准,推进城市网格化、精细化管理。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网格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确定各自负责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并向社会公示,保障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和完好。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网格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确定各自负责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并向社会公示,保障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和完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