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七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条例 第七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细化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标准,推进城市网格化、精细化管理。
市政公用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城市网格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确定各自负责的市政公用设施的养护管理责任人,并向社会公示,保障市政公用设施的运行和完好。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5-06-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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