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珍贵资料和实物受到损坏、被窃或者遗失的,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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