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地方性法规 发布:2010-08-18 共 34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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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继承和弘扬民族民间优秀传统文化,促进自治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第二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民族民间文化包括: (一)畲族语言和畲族服饰; (二)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间传说、谚语、民歌... 第三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实行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传承发展的方针。 第四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 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 第五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自治县依法享受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文化事业发展的政策待遇,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资金、城乡... 第六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自治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义务。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七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规划与土... 第八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并设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专项资金。民族民间文化... 第九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文化的普查、收集、整理等工作,并建立保护档案... 第十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单位或者公民认为需要保护的,可以... 第十一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一条 自治县征集和接受捐赠的民族民间文化实物资料属国家所有,单位和个人收藏的民族民间文化实物资料受法... 第十二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可以将本区域内有保护价值的不可移动的文物设立文物保护标志,在文化行... 第十三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三条 自治县支持畲族特色村落和街巷的保护与发展。在新建、改建、重建过程中,其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体现... 第十四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 限制经营列入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的珍贵原始资料和实物,具体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认定与传承

第十五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三章 认定与传承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报或者被推荐为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代表性传承人: (一)在一定区域... 第十六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三章 认定与传承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团体、机构和民间组织,可以申报或者被推荐为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代表性传承单位:... 第十七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三章 认定与传承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方,可以申报为自治县畲族文化生态保护区: (一)自然文化生态环境整体保存较... 第十八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三章 认定与传承 第十八条 具有优秀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传统或者工艺美术品制作传统的地方,可以命名为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自... 第十九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三章 认定与传承 第十九条 民族民间文化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畲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由单位或个... 第二十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三章 认定与传承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帮助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依法开展传承活动。对积极开展传承... 第二十一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三章 认定与传承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民族民间文化展示、交流活动。 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三章 认定与传承 第二十二条 每年的农历三月初三为“三月三”畲族传统文化节。自治县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开展盘歌、文艺表演、体... 第二十三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三章 认定与传承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在开展民族民间文化传承活动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的重点扶持。 自治县人民政府...

第四章 研究与利用

第二十四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四章 研究与利用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民族文化艺术研究机构、其他学术团体、单位和个人从事民族民间文化的... 第二十五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四章 研究与利用 第二十五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扶持特色文化品牌建设。 鼓励和支持民族民间文化艺术精品创作和... 第二十六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四章 研究与利用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发掘、利用民族民间文化资源,开发传统民族民间文化产品,提升旅... 第二十七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四章 研究与利用 第二十七条 从事民族民间特色文化产品生产与销售、文化旅游项目开发和经营的企业,在投资、融资等方面享受国家... 第二十八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四章 研究与利用 第二十八条 对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和实物进行摄影、录像、录音的,应当尊重畲族风俗习惯。利用民族民间文化资源和...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抢救、保护、发掘、收集... 第三十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行政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列入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的,由自治县文... 第三十二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伤害民族感情或者损害民族利益的,由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活动;... 第三十三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三条 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和集体所有的民族民...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