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民族民间文化包括:
(一)畲族语言和畲族服饰;
(二)具有代表性的民族民间传说、谚语、民歌、诗歌、戏剧、曲艺、音乐、舞蹈、绘画、雕塑、工艺美术等;
(三)具有民族民间特色的礼仪、节日和庆典活动、宗教文化、民族体育和民间游艺活动;
(四)具有学术、史料、艺术价值的手稿、经卷、典籍、文献、谱牒、楹联、契约等;
(五)畲医畲药和其他民间传统医药;
(六)集中反映民族民间生产生活习俗的饮食、民居、器皿、用具等;
(七)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窑址、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等;
(八)具有民族民间传统文化特色的代表性建筑、设施、标识和特定的自然场所和文化空间;
(九)民族民间传统制作工艺和工艺美术珍品;
(十)民族民间文化传承人、传承单位所掌握的知识和技艺;
(十一)其他需要保护的民族民间文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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