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自治县、乡(镇)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
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文化的保护工作。
自治县民族宗教事务部门负责协调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过程中涉及民族宗教事项的相关工作。
自治县发展和改革、财政、经贸、建设、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教育、卫生、旅游、体育、广播电视、档案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做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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