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自治县依法享受国家扶持民族自治地方文化事业发展的政策待遇,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资金、城乡文化建设项目和资金的倾斜和照顾。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