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自治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民族民间文化的义务。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