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七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七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民族民间文化保护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旅游总体规划相衔接。自治县建立县、乡(镇)、村三级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体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