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八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并设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专项资金。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鼓励国内外机构、个人捐赠财物,用于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
鼓励国内外机构、个人捐赠财物,用于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