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八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八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所需经费,并设立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专项资金。民族民间文化保护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并随着财政收入增长而增加。
鼓励国内外机构、个人捐赠财物,用于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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