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九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文化的普查、收集、整理等工作,并建立保护档案和数据库。对于濒危的、有重要价值的民族民间 文化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性保护。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