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并向社会公布。
单位或者公民认为需要保护的,可以向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
单位或者公民认为需要保护的,可以向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评审委员会评审确定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