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可以将本区域内有保护价值的不可移动的文物设立文物保护标志,在文化行政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