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三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二章 保护与管理 第十三条 自治县支持畲族特色村落和街巷的保护与发展。在新建、改建、重建过程中,其规划、设计和建设应当体现畲族文化内涵,保持畲族村落和街巷的建筑风格。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