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三章 认定与传承
第十五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三章 认定与传承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可以申报或者被推荐为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代表性传承人:
(一)在一定区域内被公认为通晓某一种或多种民族民间文化内涵、形式、流程、规则的;
(二)熟练掌握某种或者多种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技艺,在当地有较大影响或者被公认为技艺精湛的;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续人才的。
(一)在一定区域内被公认为通晓某一种或多种民族民间文化内涵、形式、流程、规则的;
(二)熟练掌握某种或者多种民族民间文化传统技艺,在当地有较大影响或者被公认为技艺精湛的;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续人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