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三章 认定与传承

第十七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三章 认定与传承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地方,可以申报为自治县畲族文化生态保护区:
(一)自然文化生态环境整体保存较好,并以畲族文化某种表现形态闻名的;
(二)具有畲族传统文化典型特征,定期组织畲族文化活动的;
(三)保存有大量畲族文化原始资料、实物,并有一定影响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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