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三章 认定与传承

第十九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三章 认定与传承 第十九条 民族民间文化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畲族文化生态保护区、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由单位或个人申报,经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后,由自治县人民政府公布。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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