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三章 认定与传承

第二十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三章 认定与传承 第二十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和帮助代表性传承人、代表性传承单位依法开展传承活动。对积极开展传承活动的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自治县人民政府给予一定的补贴。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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