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三章 认定与传承

第十八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三章 认定与传承 第十八条 具有优秀民族民间文学艺术传统或者工艺美术品制作传统的地方,可以命名为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
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应当以其有代表性的文化艺术形式冠名,其文化艺术形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历史悠久,世代相传,技艺精湛,有较高艺术性、观赏性的;
(二)有鲜明的民族风格和地方特色,在自治县内外享有声誉的;
(三)在当地有普遍群众基础或者有较高利用价值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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