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三章 认定与传承

第十六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三章 认定与传承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团体、机构和民间组织,可以申报或者被推荐为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代表性传承单位:
(一)以弘扬本行政区域内民族民间文化为宗旨,积极开展相关活动,挖掘、发展民族民间文化内容和表现形式有独特之处的;
(二)掌握某种民族民间文化表现形式的技艺或者开展相关研究、传播民族民间文化取得显著成绩的;
(三)保存一定数量的民族民间文化表现形式的相关资料或者实物,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成绩显著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