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三章 认定与传承

第二十一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三章 认定与传承 第二十一条 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民族民间文化展示、交流活动。
自治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畲族传统文化和特色民间文化编入地方课程。学校应当开展民族民间文化教育。民族学校应当开设畲语辅导课。
自治县民族事务部门应当组织编写畲族语言读本,定期举办畲语培训班。提倡服务行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服务窗口的工作人员接受畲语培训。
自治县公共传媒机构应当积极做好民族民间文化的传播工作。自治县广播电视台应当开设畲语节目。
提倡自治县公民在重大节日和庆典活动穿戴民族服饰,服务行业和没有制式服装的行政事业单位的服务窗口工作人员工作时间穿戴畲族服饰。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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