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三章 认定与传承

第二十三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三章 认定与传承 第二十三条 自治县享受上级国家机关在开展民族民间文化传承活动和人员培训等方面的重点扶持。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民族民间文化专门人才的培养,有计划地选送专业人员到高等院校深造。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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