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四章 研究与利用 第二十四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四章 研究与利用 第二十四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民族文化艺术研究机构、其他学术团体、单位和个人从事民族民间文化的研究,促进文化产业的发展。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重视民族民间文化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