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四章 研究与利用

第二十六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四章 研究与利用 第二十六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发掘、利用民族民间文化资源,开发传统民族民间文化产品,提升旅游业文化品位,拓展旅游服务项目,促进旅游经济的发展。
鼓励和支持合理利用民族村落、古村古镇,建设特色文化旅游村镇;依托畲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建设有代表性的文化旅游精品景区景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 查看《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全部法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