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四章 研究与利用 第二十七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四章 研究与利用 第二十七条 从事民族民间特色文化产品生产与销售、文化旅游项目开发和经营的企业,在投资、融资等方面享受国家和自治县规定的优惠政策。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