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四章 研究与利用
第二十八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四章 研究与利用 第二十八条 对民族民间文化资料和实物进行摄影、录像、录音的,应当尊重畲族风俗习惯。利用民族民间文化资源和编撰出版民族民间文化书刊应当保持其原有内涵。
利用畲族文化开展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民族团结,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利益、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损害公民身心健康。
利用畲族文化开展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民族团结,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利益、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损害公民身心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