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九条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抢救、保护、发掘、收集、管理、整理、研究、展示、演出、传承、教学、宣传、出版等民族民间文化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将个人收藏的珍贵民族民间文化原物或者载体捐献给国家的;
(三)为保护民族民间文化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四)其他应当表彰和奖励的情形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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