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景宁畲族自治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破坏列入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名录的资料、实物、建筑物、场所等的,由自治县文化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10-08-1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